理賠是保險公司重要的職責之一,也是保險服務的直觀體現。隨著保險服務能力的提升,人們購買保險的意識愈發增強,但一些別有用心之人看到了可乘之機,企圖利用保險賺取非法利益。
【案例分析】
家住某村的張某,聽同村李某說起前段時間騎車不慎摔傷胳膊,因傷勢過重,造成了傷殘,保險公司不僅賠付了意外傷殘保險金,意外險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也賠付了部分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實實在在減輕了家庭經濟負擔,李某非常慶幸當初為自己買了一份保險。張某聽到這些不禁有些動心,認為李某買了保險是“賺到”了,自己也主動購買了意外險,同時附加了相關醫療保險。
幾個月后,張某受傷住院,出院后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保險公司告知不能賠付……原來張某因挑釁在一場打斗過程中受傷,但張某為了“賺錢”,謊稱意外摔傷并虛構傷情,提供虛假傷殘鑒定報告,被保險公司查出,告知不予賠付,甚至可能觸及刑法。
【法律風險提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小貼士】
保險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保的意義在于守住賺到的錢,護住美滿的家。買保險其實是用少量的錢轉嫁自己和家庭的風險,不要因為繳了保險費沒有得到經濟補償就認為很吃虧,更不能為了“賺錢”而去投保,最后不僅不能獲得賠付,還可能觸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