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2年9月,李某騎電動車與在路邊停放的趙某的機動車發生碰撞,交警判定事故由李某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向承保機動車輛保險的保險公司提出了代位求償,并簽署了代位求償申請書和權益轉讓申請書,將向王某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了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趙某進行賠償后,根據法律和保險條款相關規定,向李某進行代位追償。但李某拒不配合,且不認可保險公司追償的權利,要求保險公司不對其進行追償。
經多次溝通協商,李某始終不配合保險公司追償工作,最終保險公司向法院遞交起訴狀。法院在審理后認定李某作為事故責任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要求李某限期將賠償款支付至保險公司賬戶。
案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李某作為事故的全部責任方,致使趙某的車輛受損,應當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事故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趙某進行賠償后,有權進行代位追償。
知識延伸:
什么是代位求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對代位求償作出相關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通俗地講,因全責方B對無責方A投保的保險標的造成損害,屬于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向無責方A(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無責方A(被保險人)對(全責方B)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代位求償的條件有哪些?
需要注意代位求償僅限于財產損失(車輛損失、施救費),且不能超過保險金額上限。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人身性質的權利不得轉讓、放棄或繼承,故代位賠償不適用人傷賠償。代位求償的案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被保險人投保了車損險且發生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2、事故責任明確,肇事方負有賠償責任;
3、被保險人未從肇事方處得到賠償或得到的賠償不足(保險人賠償時候只能賠付不足且合理的部分);
4、被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前未以任何形式放棄對肇事方索賠的權利;
5、申請代位求償后需將向肇事方索賠的權益轉讓給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