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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險:車輛出險后,沒有及時報案,后果很嚴重?

                  2023-09-14   

                         案例關鍵詞

                         未及時報案  事故性質無法查明  損失程度難以確定  駕駛員駕駛狀態是否合法

                         案例介紹

                         8月某日凌晨左右,陳某駕駛家庭自用車,沿國道行駛至某路口避讓車輛時,與道路中間指示標志及隔離墩發生碰撞,致陳某受傷,車輛和指示標志牌受損。事故發生后,陳某既未向交警部門報警,也未向被告保險公司報案,便離開事故現場。次日13時陳某向保險公司報案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認為陳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情形,且無法確定駕駛員是否酒駕或禁駕,導致事故性質、原因難以確定,依據保險條款未予理賠。陳某訴至法院要求理賠款。

                         爭議焦點

                         發生事故后,不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會對后續理賠有影響嗎?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本案中,陳某稱是由于事故碰撞導致意識不清,被朋友拖離現場,但在保險公司制作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時,陳某卻稱當時沒有想到要報警,前后說法矛盾,且根據醫療費收據、處方箋及事故現場查勘詢問筆錄的內容表明陳某的傷情并不嚴重,不存在其主張的無法報警的情形,故法院認為陳某離開事故現場沒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陳某作為本次事故的肇事者,在事故發生后未在第一時間向保險公司報案,時隔十多個小時后才向保險公司報案,致使保險公司無法確定事故的具體情況,駕駛員陳某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擅自離開現場,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被告保險公司據此要求免除賠償責任,應予支持。故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判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

                         在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若允許駕駛員無故離開現場,可能會誘發道德風險,同時違反保險法的誠信原則。未及時報案的案件可能涉及酒駕等違法行為,因此保險法和保險條款明確要求及時報案。

                         然而,并非所有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的事故都不能得到賠償。及時通知的目的是在事故發生后盡快查明事實、確定損失并防止損失擴大,而非逃避責任。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只要司機或車主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如在現場第一時間報警處理,交警現場查看并出具責任認定書,保險公司也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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