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2022年2月,吳某駕駛的五菱小型普通客車在道路上與竇某駕駛的領克牌小型轎車發生碰撞事故。事故發生時,吳某駕駛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險均已經到期。事故發生后吳某與竇某商議,兩人將車輛進行暫時存放,之后,吳某立即購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保險合同生效后,吳某進行報案,并謊稱發生事故后造成了道路堵塞。征得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同意后,兩人前往定損點進行定損,并向保險公司提供了當時事故時的現場照片用于理賠。保險公司經審核對車輛定損24400元,審核過程中,因為購買日期與理賠日期接近,案件很快引起了保險公司調查員的注意,經過對車輛的再次查勘,對兩人報案時聲稱事發地點的監控調取,最終,保險公司確定這是一起騙保案件,未進行理賠。
案例分析:
購買車險,車輛遇到意外事故后申請保險理賠,可以減少一定的經濟損失。本案中,吳某某、竇某發生了交通事故,因吳某車輛沒有保險,不符合保險理賠條件。
風險提示:
一、車輛出險騙保既損害其他保險消費者的利益,擾亂正常金融秩序和保險秩序,也嚴重影響車輛保險業務的健康發展。車主隱瞞真相或編造事故,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這種行為不但需要擔負行政責任,還可能觸犯刑法,讓車主因為“小聰明”付出“大代價”。
二、根據《保險法》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